摘要:实行“城乡选举平权”,人们的目光不约而同地集中在了“增加了农民代表比例”这一焦点上。但艾君有不同见解认为,实际上这次修改在法律用词是相当科学的,也是具有前瞻性的。只表述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并没有具体指明“乡”字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就是“农民”,也没有表明“城”字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就是“工人”。许多人或许受计划经济传统“农民”概念界定影响,认为“乡”里居住的都是“农民”,即实现了“农民的平等选举权”。 但如果我们从科学发展的眼光看,从中央治理和规划大局上看,对“乡里代表都是农民”的理解或许就有很强的片面性和机械性

实行“城乡选举平权”,人们的目光不约而同地集中在了“增加了农民代表比例”这一焦点上。但艾君有不同见解认为,实际上这次修改在法律用词是相当科学的,也是具有前瞻性的。只表述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并没有具体指明“乡”字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就是“农民”,也没有表明“城”字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就是“工人”。许多人或许受计划经济传统“农民”概念界定影响,认为“乡”里居住的都是“农民”,即实现了“农民的平等选举权”。
但如果我们从科学发展的眼光看,从中央治理和规划大局上看,对“乡里代表都是农民”的理解或许就有很强的片面性和机械性。
随着户籍制度的解冰实行了一元化户籍结构,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以及小城镇建设的普及,中国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迈进的步伐加快。未来中国“城乡”只有“职业的不同”,没有户籍制度强加给的“身份”高低。乡村里可能住着“工人”,但属于“村民”;城市里可能住着“农民”,那属于“市民”。
可见,这次人大会议对法律修改是出于长远发展远景考虑的,回避了“农民”的字眼,统一用公民作为法律用语。“农民”作为职业的唯一属性正在从由户籍给界定并限制中剥离出来。这也就是,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农民工选举权问题,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选择了搁置的原因。
2010年两会观察之七
我对“城乡选举平权”的不同观点
城乡选举平权中“农民”法律界定
以发展眼光,科学理解“城乡选举平权”的时代意义
艾君/文
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他还指出:“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
公民享有平等选举权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体现,是确保城乡公民参与政治生活、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为我国宪法所保障。可以说,“实行城乡同选同权”,是新《选举法》最大的亮点,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重大进步。
胡锦涛总书记早在十七大报告中就已经指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今年两会终于进入实施阶段,这是好事,表明中央对公民选举权的尊重,也表明国家在发展大业上的统筹部署。
研读后认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在字眼表述上是科学的、与时俱进的,是充分兼顾城乡和谐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兼顾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大业,兼顾了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变的科学规划。
修改草案推出后,媒体和网友们的目光不约而同地集中在了实行“城乡选举平权”上,都在评议“增加了农民代表比例”这一问题上。但艾君有不同见解认为,实际上这次修改在法律用词是相当科学的,也是具有前瞻性的。只表述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并没有具体指明“乡”字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就是“农民”,也没有表明“城”字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就是“工人”。许多人或许受计划经济传统“农民”概念界定影响,认为“乡”里居住的都是“农民”,即实现了“农民的平等选举权”。
但如果我们从科学发展的眼光看,从中央治理和规划大局上看,对“乡里代表都是农民”的理解或许就有很强的片面性和机械性。
眼下,法律中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这个“乡”字你可以理解成“农民居住地”,但按照所在地进行区域选举的原则,以及应该考虑到的居住地、工作地、户籍所在地等因素,未来不久,这个“乡”涵盖的选民不一定都是“农民”了。
随着户籍制度的解冰实行了一元化户籍结构,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加快,以及我国星罗棋布小城镇建设的发展,中国社会正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迈进。未来中国“城乡”只有“职业的不同”,没有户籍制度强加给的“身份”高低。乡村里可能住着“工人”,但属于“村民”;城市里可能住着“农民”,那属于“市民”。就是说,这次人大会议对法律修改是出于长远发展远景考虑的,回避了“农民”的字眼,统一用公民作为法律用语。“农民”作为职业的唯一属性正在从由户籍给界定的并限制中剥离出来。这或许也就是,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农民工选举权问题,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选择了搁置的明智原因。
以往艾君的文章里讲过,由“农民问题”在社会转轨过程而派生出来的“三农问题”,其关键不是“农民”自身问题,而是对“农民”一词的界定和理解记忆一些政策限制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现实了,我们过去的许多对“农民”的政策和法规限制,看起来是面上的,实际只有一个“农民”被当成身份的代名词带来的社会发展问题。“农民”这个身份代名词来源于二元“户籍”结构。所以才有“子子辈辈是农民”之流行语。
我们现在所讲的“农民”还没有剥离开传统思维和政策限制下的“农民”概念,还带有计划经济时期身份的代名词。即,“一切农业户口者”。即,身为“农业户口”者已经成为“农民”的代名词。
而实际上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国际通用所指的“农民”,以及我们国家所编辑的词典里所解释的“农民”是一种职业。即“长时间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而过去人为地以户籍属性界定农民概念与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职业界定农民的概念产生了一些不可调和的社会发展难题,这就是派生出来的各种与“农”字相关的社会问题。
当今,在破解户籍坚冰人为限制的条件下,在推行一元户籍制度的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按照国际惯例,“农民”与“村民”是有区别的,“工人”与“市民”是不同的,“农民”对应的是“工人”,而“村民”对应的是“市民”。
艾君以往的文章里讲过,“村民”不等于“农民”。现实生活里存在的村民,“村民”的主业已经不都是农业。“村民”的属性已经不是“乡下人”,乡、城两栖的“村民”有相当数量。乡村与城市是相呼应的,村民与市民是相呼应的;从一定意义和大的方面看,农民对应的是工人。而从法律和严格意义上讲:农民、工人、知识分子等等都是劳动者,只是分工不同、从事的行业不同。 村民是在一定时期内,居住在某一乡村区域或村庄内,受某一区域或村庄组织领导管理的自然人。居住是他的第一要素,也是不可缺的要素;而农民作为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者,是与就业、劳动相联系。在乡村居住、生活但不从事农业劳动只能是村民但不能称之为农民。在某村居住的村民不等于就是农民,它可能是该村教师、手工业者、本村合资企业的员工或者是失业者。在该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或许不是村民,它可能是城里的市民。
实际上,我国一些法律也是以此为界定的,例如,《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就不叫“农民委员会选举法”,这说明在法律表述上已经有了“农民”与“村民”的区别,只是在界定实施起来,因为一些陈旧不科学的观念影响,一些政策的不合理性束缚,往往走入概念理解的瓶颈。
我国法律不少,但如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下,站在科学发展的角度,修改完善,让其更加科学化、时代化、严谨化,是解决中国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的有力武器。
温总理报告里将“解放思想、改革开放”总结为“时代精神”,所以,对待一些社会发展问题需要一种先进的文化理念,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为准则,以先进的、科学的、前瞻性的思想意识,与时俱进去解决。
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表明,工业社会人的典型标志就是工人的增多。在进入工业社会中,工人大量增加,农业人口有所减少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改革开放30多年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工业化的推进和城镇化的提速,我国社会分工、从业状况、人力资源配置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们所提的9亿农民的概念,是以计划经济的概念和模式将农村户口统计为的所谓“农民”,实际不是中国社会真正的现实。市场经济发展30多年了,农业产业化发展也有十几年了,大批从事农业生产者的职业已经转变,再抛去生活在农村中的“老弱病残丧失农业劳动者、儿童、手工业者、工商户”等,按现代市场经济理念中的长期(1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真正的“农民”不会超过4亿人。这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也表明了中国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
从科学发展观和市场经济特点看,伴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以及二元户籍结构向一元转变,小城镇的大量涌现,从事非农的农村劳动力在数量上已经超过城市劳动力,成为当今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
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特点,应该是人从事的职业决定人的属性和身份,而并非不是属性、身份决定职业。如果以“身份、属性决定职业”的观念走市场经济,并作为政策制定的基础,那不是科学的发展的理念,也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产生,不是文明社会、法制社会所要求的。
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轨迹表明,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再到商业社会,社会的转型必然导致人口结构和职业的不断转型。
在实行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只有把农民当作职业而不是身份,才好解释和界定村民的概念。如果农民界定为身份,村民则无法界定,因为村民不可能界定为职业,而村民是与居住的环境场所相关联,是与户籍登记相联系的,也可以理解为身份。
从科学发展角度看,艾君观点,“农民”概念如何界定?“农民”概念界定如何关系到我国政治文明的进步和民主政治的文明和谐。“新兴产业工人(农民工)”该属于哪个类别?“农村出现的一大批中产以上阶级(企业家、个体商户)”等他们常年并不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已经背井离乡在异地城镇从事非农行业他们如何界定?这是个当今中国发展的一些实际问题。
这次《选举法》的修订,提出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应与选民见面等。这是可喜的事情,在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再迈一步。
如果这次《选举法》修改中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乡” 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就是户籍属性中的“农民”,将“农民”界定在“户口登记在农村并为农业户口的农村人”上,农民比例看似增多了,但名额会不会被农村出现的一大批挂着“农民”牌子,实际上已经不务农的中产以上阶级(企业家、个体商户老板)所占有,会不会出现新的农村社会不平等问题的产生?这是艾君所担忧的。所以,必须以科学发展的角度,以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以前瞻性的思维,“解放思想,转变意识”,科学理解“城乡选举平权”中的“乡”字涵盖代表的具体法律界定范围。
国家兴旺匹夫有责,一家之言,仅供参考!(艾君/文,2010年3月9日于北京天为堂。本文系2010年中国网两会特约稿)